非洲法:世界法律的万花筒
2005-01-28 16:1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永红
  一提起非洲法,有些人就会说:“非洲那么贫穷落后,有什么法律?”我记得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某高校领导听说我在研究非洲法时,就不无揶揄地对我说:“你研究的结果怎样?非洲是不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我只好幽默地答道:“哦,非洲‘和尚’少,‘法’多!”实际上,非洲法源远流长,历经沧桑,荟萃了世界各大法系,成为世界法律的万花筒。

  我们知道,达尔文早在《物种进化论》一书中就推断:非洲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这已为当代考古所证实。非洲是人类文明摇篮之一。悠久的历史,造就非洲法源远流长。根据比较法专家威格摩尔的观点,人类最古老的法系——古埃及法就诞生在非洲东北的尼罗河河畔,时间大约是公元前3500年。古埃及法不仅对非洲其他地区产生过重大影响,对欧洲和亚洲也产生过重大影响。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认为梭伦进行法律改革时,便参照了古埃及法。他进而在其著作《历史》中对古埃及文明给予高度评价:“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多的令人惊异的事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多的非笔墨所能形容的巨大业绩。”

  在非洲本土流传最广的是非洲的习惯法。非洲大多数民族(或部落)没有文字,其习惯法靠“口耳相传”。非洲习惯法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土地公有,强调集体观念,每一个人都是某一部落的一分子,对外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人,而主要是补偿受害人,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地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遇到纠纷,主张以和解方式解决,强调万事和为先;崇拜祖先和神灵,遇到难以认定的情况,采取神灵裁判。

  非洲法与基督教有着密切的关系。据《圣经·出埃及记》记载,创立基督教“十戒”的摩西曾在埃及生活多年。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法通过埃及,传到非洲其他地区。在今埃塞俄比亚,基督教法与本土法融合,逐渐形成科普特教派,影响至今。在欧洲地理大探险时,欧洲殖民者打着的旗号之一是,寻找东方的“基督教王国”,传播基督教。这个所谓的“基督教王国”,就是当时的埃塞俄比亚帝国。埃塞俄比亚很早就创制了文字,形成了自己的成文法。一位古希腊水手曾记载,埃塞俄比亚的阿杜利斯港是“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港口”。埃塞俄比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

  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脚踏铁骑,一手挟着《古兰经》,一手举着秤,从埃及涌进北非,刷新了非洲法历史新的一页。从此,伊斯兰教法在非洲扎根。通过战争、移民和通商,伊斯兰教法穿过撒哈拉大沙漠,远播到非洲内陆。伊斯兰教法在非洲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与当地习惯法融合,成为本土法的一部分,在很多地方伊斯兰教法与习惯法难分彼此。印度人来到非洲后,将印度教法也带到非洲。当印度教法在印度本土几乎灭绝时,却在非洲延留下来,成为一块“活化石”。

  15世纪以后,欧洲列强相继侵占非洲,建立各自的殖民地。美国也不甘落后,将美国黑人“遣返”到非洲,在今利比里亚建立殖民地。至第一世界大战前,除埃塞俄比亚外,非洲广大地区悉被西方列强瓜分。其中法国和英国占据面积最大,其次是葡萄牙、德国、美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在长达数百年的欧洲殖民入侵和统治下,欧洲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被强行移植到非洲,而且逐渐在非洲占据统治地位。

  上世纪60年代,非洲国家纷纷独立,开创了非洲法的新时代。非洲国家独立后,继承了原宗主国的法律。像加纳、尼日利亚、肯尼亚、利比里亚等原英国和美国殖民地成为普通法系国家,而诸如塞内加尔、乍得、安哥拉、莫桑比克、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和刚果(布)等原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殖民地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同时保留了其本土习惯法:有的国家成立专门的习惯法法院(或酋长法院、传统法院),有的在普通法院设立专门的习惯法法庭,有的在普通法院聘请习惯法顾问适用习惯法。像坦桑尼亚一度曾取消习惯法法院,但最终又予以恢复。新南非成立后,更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南非各法院可以适用习惯法。这与世界上其他大陆相比是独一无二的。南非、毛里求斯和喀麦隆等国先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殖民地,后是英国殖民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相继植入,相互融和,形成独具特色的混合法系。此外,独立后非洲国家在完善本国法制时,又不断地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如一些非洲国家宣称走社会主义道路,仿效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如建立人民法院)。因而,作为万花筒般的当代非洲法更是斑斓多姿。这为不同法系的融合提供了广阔的试验场。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