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约
法院认为,协议书限制了被告生育自由权利而无效
2005-04-05 15:01:59
     中国法院网讯 (陈清宜 李艳云)  丈夫去世后,已有身孕的王艳和婆家人签订“留后”协议,后王艳擅自将小孩引下,被婆家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今天,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留后”协议书无效。

  2003年3月11日,王艳与林亮经人介绍相识。3月17日,王艳与林亮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9月25日,林亮在搞运输途中不幸车毁人亡,此时,王艳已怀孕六个多月。为给林亮留下一后人,2003年11月4日,林亮的弟弟林明与王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王艳所生孩子由林明抚养。甲方给付乙方6800元作为营养费补偿,2003年11月4日给付1000元,剩余5800元在王艳生下孩子后由甲方抱养时一次付清。二、该孩子日后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一直抚养到该孩子成年……。”协议签订后,王艳收取了林明给付的营养费1000元。

  2003年12月3日,王艳在未经林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引下。林亮的父亲和弟弟林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艳返还收取的营养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给林亮“留后”所签订的协议书,限制了被告王艳依法享有的生育自由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协议,被告由此而取得的营养费1000元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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