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惨遭硫酸毁容 凶手被判15年
凶手辩称“不知道自己泼洒的是硫酸”
2005-04-29 14:17:32
     中国法院网讯 (马晓秋 王静丽)  一位法律工作者惨遭硫酸毁容,凶手被抓获后,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竟辩称“自己不知道泼洒的是硫酸”。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德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6.7万余元。

  2002年4月的一天,方正林区法律事务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何东权出门办事,他乘坐拉线面包车行至方虎公路16公里处时,一辆轿车加速超过面包车,从轿车走下的一男子将面包车拦住。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何东权毫无准备地将车窗摇下后,该男子猛然将一罐头瓶子液体泼洒到了何东权的脸上,一股刺鼻的硫酸味迅速弥漫了车厢。该男子仓皇跑回停在不远处的轿车上,伙同另外两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何东权面部被硫酸烧伤为重伤,属一级伤残。

  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很快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在牡丹江东兴购物广场当临时工、时年30岁的董明德。2004年1月11日,牡丹江阳明公安分局将在当地绿岛休闲广场洗浴的网上通缉犯董明德抓获。

  法庭上,董德明抱着侥幸的心理百般抵赖,他虽承认向何东权泼洒了液体,但称是受李继波(在逃)和那彬(另案处理)指使,并不知道罐头瓶里装的是硫酸。经查,董德明在去作案途中,曾因塑料瓶渗漏液体和同案犯一起将硫酸换装至一玻璃空酒瓶内,后为便于泼洒又自己将硫酸倒入一空罐头瓶中。

  法院审理认为,董明德的嗅觉并无障碍,而且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仅凭味道其就完全有理由知道瓶内盛装的是具有腐蚀性的硫酸,因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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