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首例行政许可案落幕 16住户告赢建委
2005-05-31 16:50:24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夏思扬 李定兵
     近日,重庆市綦江县首例行政许可案落幕,16住户告赢建委,“采光权”官司赢了拆房难,双方协商赔钱了结。

建委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16住户认为损害了他们的采光权,把县建委推上法庭。法院判决颁证行为违法,但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这让住户们犯了难。

据了解,双方协商的结果是,由建委赔偿每户3、4千元不等的现金。目前,赔偿协议已签订。

“我家光线被遮了!”

退休工人黄夏是綦江县古南镇北街“德福”观景楼三单元住户。去年6月,正是他把綦江县建委推上法庭。

告建委的原因是紧挨“德福”的地方新修了一栋楼房,而该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綦江县建委颁发的。“两栋楼没有依法留足6米—8米的间距,且颁证程序也有问题。”黄夏认为建委违法颁证损害了自己的采光权、通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建委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建楼房遮了我家光线!”黄夏的叫板像一根导火线,点醒了早已对此深有不满的“德福”其他15户住户。这些住户纷纷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得到法院同意。

“肇事”楼房是綦风公司修建的,该公司被列为该案第三人。

住户紧抓两条“辫子”

除了没留足6米—8米间距外,建委让住户们抓住的另一条“辫子”是,该委颁发给綦风公司的许可证所依据的方案和初设审查意见书已自动失效。据了解,一家叫贵安的公司在2000年取得北街41号—45号的旧城改造权。该地段规划为A、B、C、D四栋商住楼,2000年12月和次年1月,贵安公司领到了四栋商住楼用于申办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方案和初设审查意见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方案和初设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只有6个月,可申请延期6个月,逾期后自动失效,不可抗力除外。

因受拆迁进度影响,贵安公司申请并于2001年3月领到A、B栋楼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这两栋楼于次年建成。2003年,位于C、D栋处的房屋顺利拆迁,但此时的贵安公司因资质年检不合格,已不具有开发主体资格,县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遂将C、D栋的开发权交给安远公司。此后,安远公司(后更名綦风公司)向县建委申办规划许可证,建委沿用2000年贵安公司C、D栋方案和初设审查意见书,把许可证发给了綦风公司。

根据规划许可证,綦风公司建起了商住楼,正是这新建商住楼“得罪”了相邻的“德福”住户。他们抓住两条“辫子”,要求建委给个说法。

两次交锋建委败阵

庭审中,建委的代理人辩称,颁发给綦风公司的规划许可证的原始依据虽然是2001年的,但其原因是旧城拆迁缓慢所致,属不可抗力,故不应认定原贵安公司的方案和初设意见书失效。

据了解,6米—8米间距是2002年8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规定,而在此前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上并无此规定。建委因此辩称,该委在颁发C、D栋的规划许可证时,只能按原《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经过两次庭审交锋,原被告的观点凸现。法院认为,拆迁阻力并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本案方案和初设系2000年底、2001年初由贵安公司取得,在2003年綦风公司沿用时,已超过6个月有效期限,不能再沿用;綦风公司2003年12月申领规划许可证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事实上却违反了要求,且建委的颁证行为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遂判决确认建委于2003年向綦风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綦江县建委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协商之下建委认赔

建委既然颁证违法,按常理应由法院责令其另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綦风公司的两栋楼早已修好,如果拆除,该公司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并引发诸多问题,因此,法院没有判令建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委违法了,我们怎么办?”“德福”楼一住户称,他们只有找建委给予国家赔偿。然而咨询律师后,住户们犯了迷糊,“采光权是一个看得着摸不到的东西,起诉怎么确定赔偿标准?”

“这的确是个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硕士贺奇斌称,采光权等权益虽然是由物权衍生出来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量化标准,且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便量化,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计算方法,“由于建委违法颁证损害采光权的赔偿计算方法的确不好确定。”

诉讼不成只好坐下来协商。据了解,綦江县建委态度也很积极,目前,住户们已和建委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费用最高的为4000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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