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状告生父 非婚生子获抚养
2005-06-02 09:52:16
     中国法院网讯 (刘武波)  曾某在非婚生女小琦出生后,因拒绝承担做父亲的责任而被五岁的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曾某应承担其女儿小琦的抚养费1.23万余元。

  曾某与王某在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0日,王某生下一女孩小琦。小琦出生一个月后,曾某与王某就经常发生吵打,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此后,曾某离开王某母女,对其不管不问,无奈之下的王某只好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2005年3月,面临上学的小琦将其生父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曾某承担抚养教育费。

  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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