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王海”为不合格农用车状告省工商局不作为败诉
2005-09-15 16:03:00
     中国法院网讯 (金研)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农民常树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农机部门销售不合格农用车没有得到处理结果,及举报受奖权也无法实现,便以工商局不作为为由,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9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已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履行了法定职责,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常树行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常树行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发现全省有15个省辖市的农机公司在销售不合格农用车。4月20日,常树行发传真至省工商局,对违法售车情况进行了举报。半个月后,他打电话询问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工作人员说,此案省工商局管不了,让其到省技术监督局举报。

  5月18日,常树行给省工商局局长米剑峰寄出了一封举报信。几天后,他打电话向省工商局信访科询问处理情况,工作人员说,米局长接到举报后很重视,已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此案,并让其放心。

  6月18日前后,常树行在周口、商丘、南阳等地的农机公司发现不合格农用车仍在公开销售。他认为,省工商局接其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致使他的举报受奖权也无法实现。6月28日,常树行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工商局履行职责,限期查处其举报情况。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6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举报情况的证据后说,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局长米剑峰接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已作出批示,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此,原告反问道:“我举报了15个市,被告为什么只证明6个市的查处情况?”被告称,如果原告认为部分地市未查处可另行向相关地市工商行政机关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有查处权,被告已把工作安排下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告接到原告举报后已责成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十五地市工商管理行政门查处,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原告认为部分地市未查处可另行向相关地市工商行政机关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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