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抚州支行中心主任涉案7700万受审
2006-03-21 14:50:45
     中国法院网讯 (李贤森)  3月21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原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抚州市中心支行派驻抚州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管理专班主任何辉光、原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计记帐员黄幼琴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章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分别以何辉光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黄幼琴涉嫌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4年间,何辉光任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派驻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专班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审批城市信用社发放贷款权力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64万余元。案发后,何辉光退还赃款8万元人民币。

  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何辉光在担任原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临川县支行行长、管理专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7729.7万元人民币用于炒期货等营利活动。案发时已归还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793.62万余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黄幼琴在何辉光挪用公款炒期货过程中,利用担任江西省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计计账员及原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兴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做假账、隐匿借款借据、办理假贷款等手段,帮助何辉光挪用公款5061万元人民币以归还何辉光之前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所挪用公款还有本金3729.7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1998年3月16日,时任赣州振兴部主任的黄幼琴,在未办理任何审贷手续的情况下,以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南康风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义,在赣州振兴部为帅木龙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黄幼琴未为帅木龙办理任何续贷手续。至案发时,250万元借款还有198.92万元本金未归还。

  当日,赣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鉴于案件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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