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分期提起的处理
2006-08-15 15:11: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剑文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只有工资收入,在保留其基本生活费后,能提起用于偿还应履行的只有极少的部分,当其应履行的标的较大时,往往要持续好几年,甚至上十年,对该类案件作何种结案方式,有待探讨。

  我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出现上述现象的案件有13件,占积案总数的2%。目前,只能将该类案件放在手中,待到期部分提取后交给申请人,又继续等待。没有更好的办法作出相应的结案措施。这与有关执限的规定极不相符,且让法院背着执行案件拖延不结的包袱。

  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只有工资收入的,执行法院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协助执行法院或其指定的申请人提取。

  对被执行人的定期收入,如一次扣留及提取的数额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扣留以后各期收入,并定期按比例提取固定的数额,至应履行的债务数额及有关费用支付完为止。通过有关裁定可以指定申请人作为有权提取的人,并写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协助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申请人支付。

  如协助执行单位不协助执行,执行法院将依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上述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清偿,还是通过相关裁定,由协助执行单位分期提起被执行人一定比例的收入直接向申请人支付,都应作结案处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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