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危害军事通信犯罪的司法解释
2007-06-29 09:2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每年军事通信线路被阻断的次数都在数百次以上,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军事通信被阻断,除极少数属于人为故意破坏以外,绝大多数是由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的。该解释的颁布,有利于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犯罪是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依照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或者故意实施其他破坏军事通信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坏的是重要军事通信,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军事通信,如果对部队作战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造成危害,或者三次以上破坏重要军事通信,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如果对部队作战造成危害,或者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造成危害,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这类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

  该解释对危害军事通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重要军事通信的含义,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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