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修订 提高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2008-10-24 10:10:5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吴晶晶 陈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以下是修订要点。

  防震减灾法修订 吸纳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针对当前中国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做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纳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经验。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表示,汶川特大地震反映出了中国防震减灾工作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措施需要在防震减灾规划中强化,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需要加强;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不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地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增大;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体系不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予以完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需要规范化管理;对地震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从框架结构到具体规定均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修改,由七章四十八条扩充为十章九十九条。其中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了制度化。

  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一度成为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话题。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修订草案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直接关系到受灾民众的生产生活。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多种形式的临时住所;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

  在加强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的同时,此次修订草案还对防震减灾中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员表示,将这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对于适应新形势下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作出了规定。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说,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修订草案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明确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明确规定学校建设工程应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建设工程应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表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中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修订草案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重大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说明时表示。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对灾后重建作出规定

  “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说明时表示,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

  强化救灾资金物资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救灾物资资金的监管规定。

   专设一章 对防震减灾规划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防震减灾规划作出规定。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表示,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修订草案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专章规定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了对过渡性安置相关方面的规定。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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