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卫消毒杀虫队”变造除四害公文谋利
2009-08-20 09:59:53
     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谢芳)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借“创卫”名义,私自篡改政府文件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6月,被告人于某与何某合伙成立“韶关市创卫消毒杀虫队”,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

  为了获得更多业务,被告人于某将韶关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韶府办〔2002〕22号《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在市区全面落实除“四害”有偿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进行篡改,将该文的发文号年份“〔2002〕”改为“〔2007〕”,落款日期“2002”改为“2007”,并将正文第1页第19行的“卫生”改为“创卫”,落款日期“2002”改为“2007”。

  2007年6月26日 ,于某利用篡改后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以“韶关市创卫消毒杀虫队”的名义,与韶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韶关市除“四害”实施合同》,并于同年8月6日收取该公司6个月的灭鼠、灭蚊费900元。同年6、7两个月内,于某又持篡改后的文件到其它物业公司联系消毒杀虫业务。同年11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得知有人假冒国家机关公文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武江区人民以审理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并利用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为自己牟利,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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