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材料为单位 索欠款告员工
2009-12-17 08:24: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固镇频道 | 作者:周建 朱云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法院以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杨晓凤原系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职工采购员,2007年9月9日和10日,杨晓凤从原告徐伟经销点赊购价款8700元的彩钢瓦,用于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锅炉房改造,徐伟将货物运送到该公司院内并出具了供货清单。当月12日或13日,在旭源酒业公司财务室,杨晓凤从会计处领取2000元转交给徐伟,徐伟给杨晓凤出具了收条,同时,杨晓凤给徐伟出具了6700元的欠条。徐伟向杨晓凤及旭源酒业公司催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杨晓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杨晓凤给付货款6700元。

  法院认为,杨晓凤系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的职工,其购买的彩钢瓦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杨晓凤的购买行为属职务行为。杨晓凤经手购买的彩钢瓦的价款应由固镇县旭源酒业公司支付,徐伟与杨晓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杨晓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