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袋异味拒付款 鉴定程序瑕疵被判还钱
2009-12-27 10:00: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宋颖
  2008年下半年,梁某分三次向谢某供应了一批塑料袋,但是梁某称,除第一次供货已结帐外,后两次的货款谢某一直未向其支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谢某支付剩余货款。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谢某,双方协商约定,梁某以每500克9.5元的价格分三次向谢某供应符合标准的塑料袋,然而谢某仍拖欠梁某后两次共计5654.40元的货款未支付。

  对此,被告谢某辩称,梁某提供的塑料袋有异味,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为此,谢某还委托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塑料袋的标识、异嗅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是标识、异嗅均不合格。但是,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检验塑料袋样品系梁某提供,梁某亦否认检验样品系其提供给谢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虽然对塑料袋的标识、异嗅作出不合格的结论,但其提取送检样品时梁某并不在场,且事后梁某也否认送检样品是其提供的塑料袋,因此谢某所送检样品与梁某提供的塑料袋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梁某提供的塑料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梁某要求谢某给付货款5654.4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