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判决书中论理不足的问题
2010-05-24 09:07: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凤翔频道 | 作者:刘天明
  司法公正是通过办理每一件具体案件来实现的。当事人打官司,从立案、受理到开庭,直到最终拿到一份判决书,在在整个过程中,他们除了接触法官的言行举止、审判作风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讨个说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决书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判决书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是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讲法律的主要司法产品。试想,如果当事人拿到一张条理不清、论理不明的判决书时,他对法官、法院的印象会是什么呢?如果判决书中仅有法律结论,而未充分论理,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输得很难心服口服,赢得很难理直气壮。可见,一份判决书在当事人手中有着千钧重量。

  那么,一份好的判决书有什么特点呢?

  首先,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审判的公开化,将全部程序记录在案,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现实体的公正。

  其次,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性质、证据和理由的叙述,反映出双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体现出法官居中裁判及诉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第三、好的判决书应该展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对证据的分析、论理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况,完全体现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作出判决。

  目前,有些民事法律文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判决书论理不足,论理部分尤其是法理分析部分不足一直是裁判文书的薄弱环节,说理部分尤其是法理分析部分力度不够,裁判理由说得不深不透。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为什么适用该发条,特别是审判人员对该法条是如何理解的,均不能说清说透。具体说来,判决书理论部分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证据取舍不做详细说明。证据是判决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往往直接影响者案件的结果。但有的判决书只是集中罗列证据名称,然后以“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等语笼统概括,没有说明各证据的具体内容,不予采信的证据也没有说明理由,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更是缺少分析。有些运用间接证据时也没有对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没有完整、充分地反映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

  二、认定事实缺少分析。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审判人员通过诉讼中的证据而达到对过去事件的认识特征,但这种认识活动又不是主观任意的,应当是有充分的证据和逻辑根据,特别是对对方陈述的不同事实也没有加以针对性的分析、辨别,看不出审判人员是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

  三、适用法律的论理过于概括。现在的判决书基本上都具备了对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问题在于缺乏针对性、公式化、概念化现象比较突出,只要是离婚案件,那么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定是:“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和××离婚。”特别是对一些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定此案由而非彼案由,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

  在“本院认为”部分,只有法条数码的简单引称,看不到适用法条的具体内容;看不到原、被告或诉辩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看不到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选用的法条之间逻辑关联上的说明,更看不到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面意见及其下判的精致法理分析。因此,“本院认为”如何如何,也让人难以心服口服。其实,法官并非简单的“找法机器”,判决的法理分析随时可见。譬如法官释法,每一法条皆有一定的法理精神,非经高度阐明,并不一定为人所深知。法官通过自己的学识、经验、脑力劳动,挖掘法理,形成精美之文,将貌似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活龙活现于具体个案判决之中,明理于当事人之间,提示法理于大众,使他们获得一个满意的说法。这本身就是一项创造性艺术活动,更不用说在法意不明、法有漏洞、法条竞合、自由裁量等时针对判决所进行的正当合理化的法理分析的重要性了。

  论理是判决的灵魂,不写论理的判决等于没有灵魂的躯体。判决书中论理不足,其不利之处显而易见。

  一、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服判息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诉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有意偏袒对方当事人的也不在少数。

  二、不利于外部和内部的审判监督。因为不论是人大、新闻媒体、学术界、公众等外部监督还是上级法院,同一法院的内部监督,单凭一纸空洞的判决书、不明事实真相也不知裁判理由,是难以展开有效讨论和监督的。

  三、使我们的判决书千篇一律,格式僵化,文风呆板,语言枯燥,难以凸现法官个人的学识素养。无以表明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审判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阻碍审判公开的真正落实,尽管我们也强调判决公开,但以我们现在这种判决形式的公开,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表面公开,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仍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之嫌。

  五、不利于公正严肃执法。判决书缺乏透明度,审判人员的决定是否合理就不容易反映出来,作出判决的随意性就比较大,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起到了掩饰作用,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六、不利于宣传法制。审判不仅是单纯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具体案件起到辨别是非、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如果判决书写得模模糊糊,是非曲直不明不白,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就可能给群众造成“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印象。

  克服以上种种弊端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判决书的论理。首先,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就是要把当事人或诉辩双方的争议、冲突证据以及法官进行证据分析,如何采信证据的内容展示出来。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就是要把双方争执的焦点和居中裁判的法官下判的法条依据及法理分析公开出来。其实这些活动我们在审理报告中已有详细的分析说明,现在的问题是把它公开出来,让隐性的工作量显性化。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