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中院今年民事再审案件实现“零判决”
2010-09-15 16:46: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黄敏达 赖雳峰
  针对民事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积极探索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工作新机制,形成以“三心”、“三点”“三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新模式,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今年1-8月,贺州中院共受理民事再审案件7件,全部调解结案,实现了民事再审案件“零判决”。 主要做法是:

  坚持“三心”,全面促调解。一是坚定“信心”,克服对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畏难情绪,主动迎难而上;二是强化“公心”,要求法官在面对再审案件所涉及的复杂社会关系,调解时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维护好各方当事人利益;三是保持“耐心”,对再审案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不急于求成,而是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加强说服疏导,等待调解转机。

  抓住“三点”,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把握调解切入点,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找好调解切入点,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如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则着重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对涉案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结合相关案例,加强法制教育,让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如对案件事实存在分歧的,则结合案件证据,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案件事实的推导过程,立足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缩小分歧,达成一致。(二)选准利益平衡点,在开展调解前,认真研究案情特点,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调解底线,选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调解方案。(三)找准真情感化点。调解过程坚持情、理、法交融,找准感化点,运用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沟通,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如在调解毛奇义与吴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军系列案的过程中,法官正是通过说服申请再审人桂林骏达公司派代表与中院法官在春节前一起到柳州,看望已是植物人状态的受害方,深深地感动了被申请人的家属,使其当场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

  落实“三机制”,形成调解合力。落实多元调解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兄弟单位介入调解,多角度、全方位地作当事人的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如在调解上述涉军系列案中,贺州中院积极争取贺州军分区、柳州中院等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协同加强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调解结案,成功化解了这起长达三年之久的涉军系列再审案,有效地维护了军地和谐;落实上下联动调解机制,针对再审案件通常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特点,实行上下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听取两级法院主审法官的意见,整合两级法院调解资源,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因素,合力作好调解工作;落实院领导参与调解机制,今年调解结案的7件民事再审案件,院领导均亲自参与调解,从庭前准备、分析案情、确定调解方案到现场调解等各个环节,均全程参与。借助院领导的“权威效应”,一方面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另一方面也有效促使双方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