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法院首尝“判后寄语制”
2012-03-31 11:4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梧州频道 | 作者:易宽泓
  “由于你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年纪轻轻就变成了残疾,你的家人为帮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你那刚刚降临人世,嗷嗷待哺的婴儿及正在坐月子的娇妻在最需要得到父亲、丈夫呵护之时,你却不能照顾,只能独在铁窗内挂念,妻子还要为你担惊受怕。教训可谓深刻。希望今后你应当加强学法、懂法,遇事不要太冲动,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听完主审法官的“判后寄语”,被告人邓某当场梗咽,感动地连声说:“感谢法官,我一定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这是日前在广西蝶山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出现的一幕。而这段充满感情的话,出自蝶山法院刑事法庭法官雷颍聆所写的一份判决书后的“法官寄语”。

  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原为叔侄关系,邓某因被害人曾殴打其爷爷而对被害人产生怨恨。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邓某见到被害人驾驶摩托车经过自家门前时,即手持铁棍冲出去将被害人的摩托车的大灯打烂,并持铁棍朝被害人的头部、腹部打击,致被害人构成重伤。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而邓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利用“法官寄语”对被告人继续作感化教育。

  这是蝶山法院创造性地在判决书后附上温情的“法官寄语”,意在对被告人进行情理教育。在法院裁判文书改革中进行这样的尝试,一方面突出了裁判文书的教育功能,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亲和力,有效促进对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官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在道德行为上给被告人以更多的启迪和思考,从而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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