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媳妇”遭遇“竦媳妇”
重庆著名商标在沪打赢品牌保卫战
2012-04-16 09:18:29
辣媳妇与竦媳妇的包装对比图
     中国法院网讯 (文 黄丹 图 奚晓诗)  喜欢吃山椒凤爪的消费者,都听说过一家重庆的著名商标“辣媳妇”。经营了近十年的“辣媳妇”发现市场上突然冒出了一个竦媳妇,而且包装与“辣媳妇”看上去竟如出一辙。为了保护自有品牌,“辣媳妇”将“竦媳妇”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新民晚报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莫名:何处杀出个李鬼

  成立于2001年的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辣媳妇公司),是一家集泡椒系列肉制品、卤肉制品、豆干系列制品等专业化研发、制造于一体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2005年起,辣媳妇公司开始在山椒凤爪等系列产品上使用“辣媳妇”文字商标和“女厨师头像”的图形商标,并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10年10月获准注册。

  包装优良的“辣媳妇”山椒凤爪产品推出后颇受消费者欢迎,产品销往多家省市,“辣媳妇”商标还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品牌推广。不料,2011年3月,辣媳妇公司发现,市场上竟然冒出了一个“竦媳妇”山椒凤爪产品,其产品包装中不仅使用了与“辣媳妇”文字、“女厨师头像”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商标,就连包装袋的装潢也非常相像。

  调查:挂羊头卖狗肉

  “太像了!乍一看还以为是同一种产品呢!”有人将“辣媳妇”和“竦媳妇”的包装稍一对比后,吓了一跳。

  原来,生产“竦媳妇”山椒凤爪的是石家庄香之派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香之派公司)。辣媳妇公司同时发现,上海一家个体工商户温某开办的满天星食品经营部在大量销售“竦媳妇”的山椒凤爪产品。2011年5月24日下午,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辣媳妇公司专门派人前往温某店铺进行取证。令人苦笑不得的是,现场工作人员看到该店铺赫然挂着“厂家直销:辣媳妇系列”的招牌。

  同年12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对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温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没收库存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判决:竦媳妇明显恶意侵权

  为了保卫“辣媳妇”商标,辣媳妇公司将香之派公司以及满天星食品经营部的业主温某一并诉至浦东法院。

  法庭上,两被告提出,“竦媳妇”产品包装乃被告温某设计,并于2010年5月19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随后温某便授权香之派公司使用此设计专利。

  对此,原告公司提出,原告产品包装袋的装潢于2006年设计完成并投产使用,该包装正反面均突出使用了白衣白帽红色围裙的“女厨师头像”图形,右斜黑体“辣媳妇”文字及黑色毛笔书法字体“山椒凤爪”文字,而这些独特的元素均被“竦媳妇”产品剽窃使用。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辣媳妇”与被告的“竦媳妇”商标的字体、字形、排列均十分近似,双方的“女厨师头像”图形的整体结构十分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告香之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温某销售侵权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产品的包装袋装潢具有特有性,被告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对抗原告在先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权利。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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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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