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烟丝 车主司机三人均获刑并处罚金
2012-06-05 15:2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朱玲
  6月5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烟丝案。叔叔(车主)雇佣侄子(驾驶员)非法运输烟丝,三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车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卢加华购得两辆车牌分别为青A12896、青A12063的货车用于运输。2011年4月,“阿龙”(另案处理)联系卢加华,让卢加华帮其从福建漳州运输烟草制品至河南平顶山。于是,自2011年4月19日至6月3日,卢加华以每次1000-1500元的工资分别雇佣被告人卢裕和、卢伟春及苏宝昌、张兴德(均另案处理)为两部货车司机,用其的两部货车从福建省漳州市的漳浦县、云宵县等地11次共运输11车烟丝等烟草制品到河南平顶山市,并卸至平顶山市石龙区原西区废弃矿院内、宝丰县星锋矿山一废弃汽车站内,每次收取“阿龙”17000-20000元不等的运费,除去开支获利1000-2000元不等,每次运输的重量大约是8吨至10吨。其中,卢裕和、卢伟春各参与运输6次。

  2011年6月15日,卢裕和、卢伟春二人受卢加华雇佣,再次从福建漳州驾驶货车运输烟丝前往河南平顶山,在鹰瑞高速鹰潭段被当场查获,并缴获烟丝659包,重量为13.18吨,价值人民币498599.4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非法经营烟丝的货主提供运输便利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系从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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