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的“南京模式”
——南京法院创新审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纪实
2012-06-06 08:52: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邓光扬
  几年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轻罪记录一律封存;他们探索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特别程序第270条也有了相应规定。他们与教育局共同组建的少年心理司法矫治中心,开了全省法院之先河。

  成功探索前科封存制度

  小黎父亲入狱,母亲弃他而去。15岁那年的一个春日,他突发奇想,捡一破笤帚,蘸油污点燃,信手撂入居民楼地下室。这一点一撂,毁损财物价值10多万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帮他联系了一所职校学习厨艺。

  今年18岁的他,凭一手烹调绝活,顺利进入一家大饭店掌勺,深得顾客青睐。在有尊严地工作生活之际,他深深感谢法官给了他“轻装前进”的机会。

  这个典型案例的审判,引发南京中院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实施意见》,即对判处管制、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犯人,以及犯罪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还协调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与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

  南京中院少年庭庭长周侃告诉记者:“将于明年元旦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轻罪记录一律封存制度,除司法机关办案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规定才能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目前,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从法院、检察、公安、未成年犯管教所扩大到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学校、基层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等。”

  率先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2010年7月,15岁、17岁的两少年由四川结伴到南京,因所带钱款不多而陷入生活窘境,遂生抢劫之念。两人各持木棍,翻墙入室即被一对老年夫妇发现。恐慌之下,两少年残忍杀害两老人,劫走现金31元、价值200元手机一部、自行车一辆。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其中一少年的父母以年老体弱、路远没钱为由,不愿到庭。

  考虑到孩子未满18周岁,心智发育不成熟,为避免他在法庭上因无助而恐慌,南京中院从江苏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选定的两名诉讼参与人,庭前即与他交流沟通,进行教育感化,开庭时陪同到庭并帮助应诉,结合其家庭环境、教育背景、人身危险性,建议从轻处罚。该意见被法院采纳。这样的“临时家长”,后来被定名为“合适成年人制度”。

  随即,南京中院与公安、检察、团市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目前该制度已在南京公检法系统实行,应适用而未适用该制度取得的相关证据,若无其他证据补强,将不被认定。

  新刑诉法新增的特别程序第270条,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制度。

  全省首建心理矫治专门机构

  一对因绑架杀人的母女在南京中院受审。女儿进入法庭,瞟了一眼泣不成声的亲人、泪眼中喷射着仇恨目光的被害同学的父母;转身、扭头,甩发,平静对视法官一眼;面对公诉人问话,爱理不理,竭力推诿。

  少年庭法官敏锐地断定她有心理障碍,按预案会同心理咨询师对她进行心理矫治:母亲生她才5个月即离家出走,改嫁他人,染上赌毒。案发前一年,从不接触女儿的母亲才找上门,给她买吃送穿,带她游玩娱乐。打小没有母爱的她宛如久旱逢甘霖,决心做母亲的乖孩子。当嗜赌欠下70多万元高利贷的母亲说“只有绑人还钱才能救妈妈”,让她物色有钱的同学时,她点了点头,配合母亲约出女同学进行绑架杀害、骗要赎金。

  经心理疏导与矫治,她号啕大哭,一五一十地供述犯罪事实和心路历程,向受害同学的家人表达了深深的忏悔和歉意……

  近年来,南京法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南京大学等知名心理矫治专家协助下,制定完善心理矫治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即审判实践中,凡发现需要心理矫治对象必开展矫治。对案情重大、被告人、被害人心理问题较严重的,采取多次有针对性的矫治疗程。

  记者了解到,南京中院与教育局共同组建的少年心理司法矫治中心,是全省成立最早的专门机构,一批有心理障碍的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矫治,改变了叛逆心理和仇视社会心态,开始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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