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社区矫正:用心架一座温暖心灵的桥
2012-09-21 08:5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怀化频道 | 作者:张玉环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预防、控制犯罪,立足审判实际,注重创新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在打击、防范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该院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可达15.5%,回访帮教近300余人次,有二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考上了大学,99.1%的非监禁刑罪犯在家中自食其力,重新犯罪率低。

  探索非监禁刑的判处和矫正回访时间早。该庭从2008年8月就开始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判处和矫正回访,即委托被告人当地派出所和村组或居委会、学校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人格和现实表现调查并填写调查表和情况说明,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作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决,对日常表现不佳,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作出不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决。在回访中除了了解罪犯的生活、工作状况外,还注重收集法院所判处的非监禁刑罪犯在适用上的成功和失败之处,不断地总结非监禁刑在适用上的经验,完善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制度。

  完善庭前调查制度。通过几年的探索,该庭于2011年3月完善了非监禁刑的庭前调查制度。审判人员庭前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委托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并填写调查表,并需找其亲人、朋友、同学、邻居及机关学校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询问,了解调查对象的品质、性格、受教育情况、日常表现等,制作询问笔录。对未成年人还应全面、客观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心理生理特点、走向犯罪的原因,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社区环境、有无帮教条件等开展调查,听取有关意见。矫正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法官还亲自下到基层乡镇村组、居委会,听取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拟判处的非监禁刑对象是否能适用非监禁刑期、适用后对该辖区的社会治安有无影响、在社区矫正上对法院有何建议等各方面的意见。

  注重审中教育。沅陵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和释法说理,加强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帮教。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强化教育功能,寓教于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若犯罪情节轻微,有监管条件,或系在校学生,通过做学校工作同意其继续上学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四年来已有二名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后考上了大学。在审判中还注重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特点找准突破口,加强疏导,让其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真心的认罪、悔罪。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审判合议庭专门设置法庭教育程序,发挥法庭审理的特殊功能,动员各方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使社区矫正工作提前介入庭审之中。

  认真办理好衔接。对即将进入社区矫正人员,沅陵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宣判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书面告知其在限定时间到相关机关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及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和矫正对象同时对口移交,衔接率达100%。同时办好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对公安机关提请撤销缓刑的案件及时受理和审结。

  坚持回访帮教。该庭对回访前及其缓刑考验期未满的非监禁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均登记造册,将审判人员分成几组,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户籍地分成几块,分片进行回访。回访中坚持“两个见面”,即法官与矫正对象本人见面、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有针对性地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并了解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注重社会各界对判处的非监禁刑罪犯在考验期内的监督管理情况。对在矫正期间表现优秀的罪犯,建议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对其减刑,对违反社区矫正制度及行政法律法规的对象,则建议执行机关报请法院撤销其缓刑,对完成社区矫正的罪犯则公开予以宣告。同时还与社区矫正人员一同去相关单位协调被帮教人员的安置培训、再就业工作,向矫正机构提出一些矫正过程中可以采用的矫正方式和形式,如要求矫正对象一个月统一完成二天义务劳动,或者去城市十字路中维持交通秩序等。经努力,矫正对象均能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且悔过自新意思强,非监禁刑罪犯均能自自食其力,矫正效果显著。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