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立法
2012-11-03 14:58:45 | 来源:法制网-齐鲁晚报 | 作者:李晓闻
  (11月)1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草案表决稿)》。这是全国第二例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包括预先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内容。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前需先编制垃圾处置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青岛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制定管理办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在解读该条例时称,目前青岛市建筑原始材料非常匮乏,今后拆除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当垃圾来处理,而要当成资源来利用。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条例还规定了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等。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对经审核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再生,杜绝二次污染

  万振东介绍,既然资源是有限的,就要保证充分利用,对建筑废弃物利用企业也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条例规定了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如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等。这些企业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为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条例还提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库房式储存,并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同时,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鼓励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另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未经备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受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推广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为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条例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建设单位产生了建筑废弃物就要交处置费。如果建设单位将一项建筑工程拆掉,再盖新楼,那么拆掉的这部分之前做了方案,并送到相关企业做成了再生产品,然后在建新楼的过程中又使用了这些再生产品,之前所交的处置费就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万振东说。条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建设单位使用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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