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起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假释案件公开审理
2013-01-14 14:50:1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开庭审理假释案。 张羽 摄
     中国法院网讯 (王怡红 沙兆华)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高某假释一案,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四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施行后,首例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的案件。

  2001年7月,罪犯高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9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高某被移送交付执行。其间,高某因患恶性肿瘤、陈旧性肺结核等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后在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2年12月,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向二中院提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假释的建议。

  11日下午,二中院的法官按照公告的时间来到周家桥街道的会议室开庭审理此案,4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宣读了假释建议书,认为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经评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提出对高某假释的建议。社区工作者沈某出庭作证,详细叙述了对高某帮教的情况;高某的亲属也出庭承诺,如果高某获得假释,亲属能够配合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工作。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意见和证据没有异议,认为高某符合假释的条件。

  开庭审理中,法院在认真核实高某的认罪书、证人的证言以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后查明,罪犯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区各项教育和公益活动,履行财产刑,且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法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当庭做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假释的裁定。

  将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假释的案件放到社区开庭,是法院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刑罚执行社会效果的有益尝试。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李月锋同志庭审后告诉记者:“这次庭审,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体现了新修订的刑诉法的精神,宣传了社区矫正工作,也教育了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效果非常好;法官走进社区开庭,通过访谈、回访等形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提高了审判质量,而且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参与庭审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冒小建检察员则认为,此次庭审体现了刑罚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司法奖励的透明和公正,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推动上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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