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喜领"年终奖" 经理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2013-02-20 14:16:13
     中国法院网讯 (徐建国 肖东宇)  设账外账,将国有企业利润55.95万元以发“年终奖”的形式集体私分。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刘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峰、刘新为新干县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其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民爆物品专营中心,属国有企业,2009年年底某民爆物品专营中心停止运营。期间,某物资总公司的全体人员参与民爆物品专营中心的业务经营,李峰兼经理,刘新负责民爆物品专营中心业务。为逃避税收、财物检查,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某民爆物品专营中心的部分经营收入设立三个账外账,然后以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为由,借单位的名义将账外账的国有资产55.95万元以“2008年年终奖、2009年半年奖、2009年第三季度奖、2009年年终奖”的形式予以集体私分。其中,被告人李峰分得人民币11.8万元,被告人刘新分得人民币10万元,其余员工分得2.6万元至8.2万元不等。2012年10月,李峰、刘新自首并退清全部非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新干县某物资总公司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投资成立的某民爆物品专营中心属国有企业,新干县某物资总公司全体员工参与民爆物品专营中心的业务经营,被告人李峰系专营中心的经理,是国企中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告人刘新协助经理主管企业的经营业务,属国企中其他直接人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规定,私设账外账经营,然后以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为由,借单位的名义将账外账中的经营利润国有资产55.95万元人民币予以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峰、刘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新干县某民爆物品专营中心是经新干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其经营收入是国有企业的孳息和衍生物,属于国有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爆物品专营中心经营业务收支、收益应如实做账、接受监督检查。但新干县某物资总公司,为逃避税收、财物检查,将民爆物品专营中心的部分经营收入设立账外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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