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党支部书记带头违规砍树百余棵获刑
2013-02-27 10:45:33
     中国法院网讯 (李佳)  为了给村里种植京白梨创收腾地方,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某村支书李某在明知国槐等树木不允许被砍伐的情况下,不负责任授意下属超范围违规砍伐13.757立方米的树木,2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称,该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年47岁的李某于2010年6月及11月间,在任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原村委会主任期间,在门头沟区军庄镇某村四田地内,指派他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砍伐林木124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砍伐林木35株,经鉴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砍伐的124株林木中,可以计算出立木蓄积的106株林木,共折合立木蓄积13.757立方米。后被查获。

  据了解,2010年1月份时,某村委会开会决定在村里种植京白梨。这也将成为村里创收的一项重要举措。李某说,会后他到军庄镇政府找到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联系办理采伐证的事。3月份的一天,他同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村里看了要砍伐的树。李某当时提出准备将四田地内的杂树全部砍了,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则要求他写砍伐申请,由园林绿化局林政科批准后再砍。

  此后李某上报申请砍伐600-700株包括国槐等在内的树种。林业站最终分两次批准砍树,每批涉及的数目为315株,但其中不包括国槐。

  在砍伐过程中,李某却未按照批文进行砍伐,也没有告诉操作人员什么树种不能进行砍伐。最后,是村民周某发现某村村委会在自己以前承包的四田地内砍树,而这些树木还没有进行清理赔偿,于是周某向法院举报,制止了砍树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申请采伐单位的负责人,在到林业站两次领取采伐证时,已经被告知砍伐树木的数量和不能砍的伐树种,而根据李某自己的交代,他没向砍树人员特意交代国槐树不能砍,是因划定的砍树范围内的树木包括国槐树,这确实妨碍今后的果园建设。

  上述证据均说明虽然某村村委会集体决定为开发京白梨项目,准备对杂树进行清理采伐,但李某作为采伐单位的负责人,在负责此项工作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明知两次办理的采伐许可证共批准采伐树木的数量为315株和树种范围中不包括国槐等保护树种的情况下,却不负责任,指派他人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树种范围及数量进行采伐,经鉴定超出部分共折合立木蓄积13.757立方米,其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北京市一中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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