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大地沟油”案件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2013-03-19 16:39:11
     中国法院网讯 (赵大为 王广田)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江苏最大地沟油案件”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栋梁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2年12月,淮阴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卞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单栋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袁寿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浦玲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浦玲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用油销售活动。卞军不服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卞军以泔水油、烤鸡鸭油、煎炸油等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油,后因饲料油销售不畅,遂将部分饲料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作为食用油销售。被告人卞军生产并以食用油名义向被告人袁寿林等销售成品油共计3764142.95元,被告人单栋梁明知被告人卞军销售给他的是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掺杂掺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义对外销售;袁寿林、浦玲勋明知该油生产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所购油作为食用油予以销售。经过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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