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分户验收合格方可竣工验收
2013-08-05 10:16:0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章宁旦
  作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项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被提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要求,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陈耀光介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广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广东的现实需要。

  “条例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而且在其出台后,国家又确立了许多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与之相衔接,需要对条例相应部分进行调整、补充。”陈耀光说,另一方面,广东近年来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这些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形成长效机制。因此,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草案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单位、检测单位、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与法律责任均作了清晰的界定,进一步健全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等制度,强化了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目前正在施行的条例并未对工程竣工验收做出具体要求,而草案则专设一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草案也做了调整。根据草案,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此外,草案对屋面防水工程以及电气管线工程的保修期限从原来的3年和6个月修订改为5年和两年。陈耀光告诉记者,“这是因为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电器管线工程与给排水管道工程两年。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从现行的3年和6个月相应修改为5年和两年,而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草案还提出,监理单位要承担质量责任,若发现建筑材料等存在质量问题,没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或者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没有及时责令停止,将责令监理单位改正。而针对监理单位的处罚,也从原来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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