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老鼠引发的赔偿案
2013-12-16 10:05: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燕
  【案例】

  王某是家具店老板,经营场所位于一个敞开式的家具集贸市场。李某为消费者,一天李某到王某处购买家具的时候,居然被老鼠咬了,花费疫苗等医疗费用1千多元,现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主张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焦点】

  本案应适用什么原则?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已经明确。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义务人一般为经营者,受害人为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等性,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在本案中家具店老板作为店铺的所有者、管理者,打开门做生意,就负有确保进店的客人的安全不受来自本店及本店产品危险的安保义务,当然,如果是产品危险则另当别论(类似餐饮店的安保义务),若李某方有过错如:故意挑逗老鼠继而被咬伤,则可以减轻王某方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王某方有证据证明老鼠是第三人放出来或者其他第三人过错的情形则可免除王某方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可知,李某方进店买东西是合法、正当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王某方应担责,能证明第三人过错的另论。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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