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装修“全托”图省事 错签“合同”惹官司
2014-03-19 10:17:19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文雯)  家住重庆市秀山县的“80后”美女罗雪为图省事,将一套新房的室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当地一家装修公司。没想到,时隔一年多后,却因装修惹来一场官司。窗帘卖家范明起诉罗雪,要求其支付购买窗帘的价款和安装费。近日,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范明诉罗雪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范明诉讼请求,维护了罗雪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罗雪决定将一套新房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飞越装饰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作为一名“80后”,罗雪为图省事选择了由装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全托”方式,合同中的主材范围包含了窗帘、橱柜、燃气灶等。房屋装修期间,罗雪在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窗帘卖家范明处选购新房装修所需的窗帘。罗雪仔细挑选后,在范明提供的《窗帘部订货合同》上签名,以确认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为本人挑选。

  2011年6月,房屋整体装修完工后,罗雪将6万元装修费用结算给装修公司。原本以为一切顺利的罗雪突然接到窗帘经销商的电话,称罗雪购买的窗帘还没有付钱。罗雪找装修公司后才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负责人电话也关机,当时的装修公司犹如人间蒸发一般。2013年10月,范明依据罗雪当初签字的《窗帘部订货合同》,起诉要求罗雪支付窗帘价款和安装费共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即合同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虽然《订货合同》就窗帘数量、款式、价格进行了具体约定,并且经罗雪签名确认,买卖合同“貌似”成立。但是,罗雪已经将室内装修工程“全托”给装修公司,且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罗雪的签名仅仅是为了确认其选购的窗帘颜色、花型和款式,并无与原告范明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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