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2014-04-15 08:3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晓静
  【要旨】

  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一方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时,应如何考量?

  【案情】

  原告钟孔生与被告冉秀美均系再婚,双方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育有子女。由于婚后两地分居,相互往来较少,双方之间开始产生矛盾。2010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得到该判决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被告冉秀美提出:被告系无业、无收入来源人员,且其患有原发性高血压、高血脂、痛风及糖尿病,需长期服药,原告作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故要求原告钟孔生一次性给付20 000元的经济帮助费用。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原告钟孔生的经济收入情况及被告冉秀美的实际状况,作出由原告钟孔生一次性给付被告冉秀美生活补助金人民币8 000元的判决。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抚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将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其条件包括:1、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2、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4、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时,除考虑上述四个条件外,一般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各方的收入及财产情况;2、各方的就业能力;3、抚养子女方面,对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到抚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当然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4、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钟孔生的经济收入情况及被告冉秀美的实际状况,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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