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4-05-14 11:0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义江
  案情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在酒店日常经营中,是否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就足够了呢?比如说在地滑处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等,或者进行相关安全指引就能够高枕无忧了呢?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如何把握呢?该案引起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法条就酒店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该案例中,由于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对其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性

  该案中,虽然酒店无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亦无充分证据显示双方对于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可以看出张某系该酒店的常客,其对于该酒店具有较好的印象以及较高的消费期待。作为该酒店,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进步与和谐。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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