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
河北法院8月起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
2014-07-28 09:09: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丁力辛
  7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衡水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会,推广和深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经验。会议要求自8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并投入使用,七类减刑案件和全部假释案件要通过数字化法庭开庭审理。

  去年,衡水中院在深州监狱创建了全省首家“狱内数字化法庭”,今年该院又在衡水监狱建立了“狱内数字化法庭”。该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利用监狱信息化网络视频系统,把庭审现场画面传输到设在监舍、监区多功能教育厅、监狱会见室的视屏上,服刑人员在监舍和监区多功能教育厅、服刑人员家属在监狱会见室均可收看到庭审直播。同时还在互联网上直播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该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各项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深化“衡水经验”,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一是大力推进“狱内数字化法庭”建设。河北高院投资为各中院购置了数字化设备,截至目前,全省11个中院已在28个监狱建立或正在建立“狱内数字化法庭”。自8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并投入使用,七类减刑案件和全部假释案件要通过数字化法庭开庭审理。二是严格实行裁前公示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河北高院建立的司法公开平台上进行裁前网上公示,同时在狱内公示。三是强化开庭的职能作用。在开庭审理七类减刑案件和全部假释案件时,要强化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监管干警和同监罪犯应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要对刑罚执行机关举证事实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还应发表是否同意减刑、假释的明确意见。对于假释案件,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代表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代表应该参与庭审,就其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接受询问和质证。四是扩大民主参与和监督。罪犯有权得知自己或同监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反映。对于减刑、假释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法院可通过走访、单独约谈罪犯等形式,了解罪犯对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的掌握情况以及提出的异议。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也要通过设立意见箱、抽查走访等形式保障罪犯的参与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公众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

  据悉,河北高院还制定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并将与公、检、司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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