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两端的爱
2014-09-03 08:4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代凤 刘蕊
  “我不要去,我要回家,呜呜……”孩子还在声嘶力竭的哭着,旁边的大人一手提着行李包,一手拉着孩子往我们的车上拽,一边拽着一边满脸是泪的说道:“你回去吧,去找你那个妈妈。”看到这样“母子”分离的场景,周围围观的村民纷纷开始了对我们的指责,并且团团围住了我们的车,让我们的执行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其实,看到这样的场景我们又何尝忍心,只是村民们不知道,天平的另一端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事情还要从三年前孩子亲生父亲去世说起。孩子的母亲名叫王兰,前夫过世后没多久王兰便被她娘家人带走改嫁,留下了年幼的儿女无人照料。孩子的二叔认为孩子的母亲根本没有抚养能力,便在村委的证明下,把两个孩子分别送给了两个家庭收养。三年间王兰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回来,但却一直十分牵挂自己的一双儿女。可是当她终于回来想要回孩子时,却怎么也见不着孩子了。原来收养孩子的两家都把两个孩子当亲生孩子抚养,当得知王兰想要回孩子后都坚决不同意,并且阻止王兰和孩子见面。王兰多次与两家交涉却是越闹越僵,无奈,王兰一纸诉状将两家收养人告上法庭。桐柏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个孩子由王兰抚养。可是生效的判决书对王兰来说,却成了一纸空文,两家拒不执行判决,也坚决不让王兰再见孩子。王兰只得申请强制执行,也就出现了眼前这一幕。

  此时的我们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边是与孩子久未见面,思念孩子的母亲,一边是对孩子细心照料了三年的养父母。我们当然知道从法律上讲,根据我国《民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收养法》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两个孩子不属于以上情况。再依据《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而孩子养父母的收养只是在村委的证明下完成了送养行为,且孩子养父母、孩子自身都不具有适格的收养与被收养条件。该收养行为不仅侵害了孩子母亲的法定权利而且不合法。

  但是通过观察孩子与收养父母间的交流,打听周围邻居的评价,我们得知孩子在收养的家庭过的很好,与养父母之间的感情十分深厚。如果此时把孩子强行带走将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很深的伤害,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们秉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出发点,最终决定今天先不把孩子带走,之后再想办法,争取能与双方一起协商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随后我们开始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多次找到村委会、双方的亲属、邻居对双方进行劝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两家收养人将孩子送还王兰,寒暑假时可把孩子接去,平时王兰不得阻止两家收养人探望孩子。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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