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三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
周喜玲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5-03-11 09:27: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相关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制约,就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要预防减刑、假释腐败,就必须形成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监督权、裁判权分别由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来行使。要构建起这三机关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以最大程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规定在原有的要求检察机关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有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审判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要求,这些规定都有助于规范和强化监督权、裁判权的行使,使得“三项权力”之间能够更好地配合和制约,确保审判机关兼听则明,公正地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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