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监督中促执行 阳光下化纠纷
2015-07-10 14:51: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平法院 | 作者:许新芳 杨礼添
  7月9日上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市西山镇新岗村村民徐某与李某互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相邻通道纠纷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到场进行监督,并在执行中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实现了在监督与公开中依法强制执行,在阳光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

  排水纠纷 邻里对簿公堂

  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村民徐某的房屋位于该村某小区第三排第一间,李某房屋则位于同一小区第四排第二间,双方为相邻关系。2008年,李某会同第四排房屋的其他业主在第三排各业主房屋后开挖一条明沟排天面水,并在徐某房屋后左角砌筑一下水道口。由于排水不畅,该下水道口在夏天时有异味飘出,徐某对此极为苦恼。在与李某等人交涉无果情况下,徐某在其房屋东面铺设混凝土,抬高路面,影响了李某乃至第四排各业主房屋天面水的自然排放。李某、徐某都认为对方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妨碍,双方因此互不让步并最终对簿公堂。

  2010年,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拆除铺设在徐某房屋后左角的下水道口,填平开挖在徐某的房屋后排水沟,李某可在位于第三排房屋与第四排房屋之间东边的路面上(下面有排水沟处)适当钻孔,以利于排水;徐某则应当铲除掉位于其房屋东边高于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该判决生效后,无论是李某或徐某都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因此又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互不履行 执行路遇寒冰

  法院对这两件相邻通道纠纷案予以立案执行后,承办的执行法官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多次到现场勘查,试图寻求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经多次走访、调查,执行法官发现,由于李某、徐某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论法官如何劝解,二人都以对方没有履行为由拒绝己方先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因此一度陷入停滞。

  2013年12月,在多次释法明理工作均宣告无效后,执行法官决定对双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制定执行方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又一次遇到难题:法院生效判决书中对徐某铲高于路面的水泥混凝土的指令不够具体、明确,执行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参照物,进而决定铲除该水泥混凝土的面积。同样的,由于徐某房屋与10多户并排,其房屋后的排水沟是一整排排水沟,因此对判决书要李某拆除下水道口并填平开挖在徐某房屋后的排水沟的要求,执行法官并不能确定是将整排排水沟全部填平或仅填平徐某屋后的一小截排水沟。此外,由于该案涉及两排房屋居民的排水、同行、生活,涉及面较广,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激化矛盾。该两案的执行因此再次陷入困境。

  坚持不懈 执行和解破冰

  面对挫折,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而是深入研究案情,及时调整执行思路,寻求执行新路径。

  在多次的实地勘察、测量后,执行法官首先拟定了对双方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最有益的解决方案,并在当地村委的支持、配合下,分别获得了双方当事人对方案的认可。其次,执行法官走访了该小区第三排、第四排的其他10多户人家,征询其对法官拟定的解决方案的意见与认可。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执行法官确定了最终的强制执行方案,7月9日上午8时,桂平法院组织执行人员来到执行现场,并在相关利益关系人配合下、在其他村民的见证及该市人大的监督下宣布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做最后的努力,希望相邻的双方当事人能最终以更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执行法官从情法理各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苦口婆心、有理有据的劝导。最终,徐某、李某双双作出让步,并达成和解:徐某愿意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要求由法院出面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具体的施工;李某则表示,只要徐某履行了义务,自己将同步自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将对双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全程追踪,直至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当天上午9点30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徐某、李某在执行法官、人大代表及周围邻居见证下先后签订了和解协议,该案至此获得了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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