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减少3个景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017-01-16 14:24: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张祖军
  问:我的重庆朋友刘女士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过程中,重庆某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减少3个景点,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刘女士认为旅行社违约,回国后拒付余款。旅行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刘女士提起反诉,要求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违约金。请问,旅行社减少3个景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 张先生

  答:旅行社与游客间形成的旅游合同,尤其是对旅游景点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旅行社减少景点数量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较于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费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未安排刘女士游览约定的三个,应当赔偿刘女士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关于遗漏景点的赔偿计算标准,可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计算损失。

  法官提醒,游客作为消费者须增强消费维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可专门对景点数量及门票、购物时间及购物点数量、是否必须购物等协商作出约定。游客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投诉需要有发票、协议、相片等相关材料,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