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获2000元好处费运毒2公斤 获刑15年
2017-01-25 16:08:42 | 来源:贵港港北法院 | 作者:黄丽丽 王艺
  为了2000元酬劳,广西柳江县一名瘾君子铤而走险,将两公斤毒品连夜包车从柳江县运往贵港市,结果还没下车就被查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覃启应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覃启应系广西柳江县成团镇人,是一名吸毒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为获取好处费,覃启应答应帮助他人偷带毒品。2016年3月1日,外号叫“阿南”的男子(另案处理)以2000元人民币为酬劳,让被告人覃启应从广西柳江县携带毒品到广西贵港市,覃启应为获取高额报酬而同意。同月4日,“阿南”通过银行将人民币5万元的毒资和人民币2000元的好处费转到覃启应提供户名分别为其姐姐覃某和其妻子韦某的银行账户。同月5日19时许,覃启应按照“阿南”的交代,来到广西柳江县成团镇渡村高速路口三角地,拿走放在地上一个装有毒品的盒子,并将“阿南”给的人民币5万元毒资留在原地,之后携带该盒毒品花费1000元承租一辆面包车从广西柳江县赶往贵港市。同日23时许,覃启应乘坐面包车到贵港市汽车总站附近的公路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面包车后排座位底下查获2大包净重2000.2克的毒品氯胺酮。

  法庭上,被告人覃启应辩称其并不明知“阿南”让其帮带的盒子里装的是毒品氯胺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启应事先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氯胺酮,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启应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覃启应是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启应辩称其并不明知“阿南”让其帮带的盒子里装的是毒品氯胺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启应事先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氯胺酮,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覃启应为获取高额的报酬而同意帮“阿南”购买价格远远高于普通商品的“货物”,而且对于付款、取货、交易方式和运送的目的地等细节均是与“阿南”通过电话和短信进行联系,对此有被告人覃启应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有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相印证;在付款和给予好处费的方式上,“阿南”是采取将50000元货款和2000元好处费直接转入覃启应所提供的户名分别为覃某、韦某的银行账户里的这种较为隐蔽的方式,对此,不仅有被告人覃启应的供述予以证实,还有证人覃某、韦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予以印证;在交易“货物”的过程中,覃启应是采用了到“阿南”指定的地点取了一个用盒子装着的物品,然后将用塑料袋包装的50000元现金放在原地这种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了合法物品当面交易的惯常的交接方式,对这一事实有被告人覃启应的供述予以证实;覃启应为了避开公安检查,选择了不惜花费1000元高额的费用不辞辛苦的连夜包车将购买的“货物”从柳江县运输到贵港市,并将装有“货物”的盒子放在车的第二排座位底下,对此有被告人覃启应多次稳定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韦某某、韦某森关于案发当日19时许,其在柳江县成团镇路口接了包车男子上车,该男子上车时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盒子并将盒子放在车第二排座位底下的证言和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覃启应以上有悖常理的联络方式和高度隐蔽的交接物品的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覃启应主观上是应当明知其所携带、运输的是毒品,且覃启应也是一名毒品吸食者,应当对毒品有分辨能力,客观上被告人覃启应也实施了运输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的构成要件,应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以上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启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