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否适用竞业违约责任?
2017-02-07 09:50: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2012年8月31日,我与杨某等4人签订了《某中央空调空气能专卖店》的合伙协议书1份,约定:每人20万元,享有20%股份;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2015年5月19日,5合伙人签订散伙协议书1份,约定:只有接店人有权经营某空气能热水器及某中央空调,其他合伙人无权经营,某空气能系列产品,如发现合伙人还在经营某空气能系列产品捉到一单罚款10万元。散伙后,由杨某承接了本店的经营权。散伙后,我又与他人合伙经营了近一年的某中央空调空气能,现杨某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我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不是合伙企业,而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对我不具有约束力,我是否要承担竞业违约责任?

                           江西 刘先生 

  答: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义务主体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责任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本案中,你与杨某等4人虽不是合伙企业,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散伙事宜已达成了散伙协议,且此散伙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散伙协议。现你违反了散伙协议,经营了约定禁止经营的产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为此,应依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竞业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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