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自行使用费用较高的进口医疗器材,费用由谁承担?
2017-02-13 10:39: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丽丽 陈拥静
  问:我与陆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陆某受伤住院。经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股骨头坏死。经鉴定,陆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伤残属玖级。医院针对陆某的病情建议行右全髋关节置换术,后陆某在医院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该人工全髋关节为进口型人工全髋关节,比普通型人工全髋关节的价格高3万余元。请问:陆某自行安装费用较高的进口型人工全髋关节,该笔费用是否需要我来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由此可见,伤者只有在伤情有特殊需要,并且相关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明确需要使用特殊器械的情况下,伤者使用进口器械进行治疗的费用才有可能获得支持,由肇事方对该项费用进行全额负担。

  本案中,陆某置换的进口型人工全髋关节属于残疾辅助器具,比普通型人工全髋关节的价格高3万余元,其在医院没有注明必须使用进口人工全髋关节才能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其自行选择使用费用较高的进口器械进行治疗,那由此产生的进口型与普通型人工全髋关节的差价由陆某自行负担。因此,你只需承担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有关费用标准计算的这部分费用,对于超出部分,由使用人陆某自己负担。可见,选择何种治疗方案是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治疗的费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方获得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