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杰代表:降低年龄门槛重在权利保护
2017-03-12 16:12: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洁
  “打酱油”一个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下子迈到六周岁,是不是步子太大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侨联副主席王鹏杰表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我认为存在一定的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有些儿童发育得早,接受信息渠道广泛,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高于以前同年龄段的水平。” 王鹏杰话锋一转,“但是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是小学一年级的年龄,他们的认知辨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不足,很大程度上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很难独立判断复杂的社会现象并去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一些不轨之人会不会以此为借口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其权益的事?”王鹏杰不无担忧地说,“而且,这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会不会因此造成更多的新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也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

  “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王鹏杰建议,“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能否为未来留一些空间?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和进一步的研究,逐步推进。”

“打酱油”一个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下子迈到六周岁,是不是步子太大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侨联副主席王鹏杰表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我认为存在一定的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有些儿童发育得早,接受信息渠道广泛,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高于以前同年龄段的水平。” 王鹏杰话锋一转,“但是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是小学一年级的年龄,他们的认知辨识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都不足,很大程度上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很难独立判断复杂的社会现象并去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一些不轨之人会不会以此为借口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其权益的事?”王鹏杰不无担忧地说,“而且,这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会不会因此造成更多的新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也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

  “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王鹏杰建议,“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能否为未来留一些空间?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和进一步的研究,逐步推进。”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