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院制度和改革进程
2017-03-14 17:11:27
  中国法院改革的制度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部分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两审终审等制度。

  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日益增长,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院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为重点内容的改革历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执行制度、司法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并于1999年、2005年、2009年分别发布了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三个纲要是2013年之前中国法院改革的基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司法改革成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65项改革举措,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实施。截至2016年年底,其中63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者全面推开。

  中国法院改革的组织实施

  2014年年初,中国成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31次全体会议,其中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审议通过38个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文件,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基础框架初步形成。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小组,负责研究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由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考虑到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根据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原则,中国分三个批次,就上述四项措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2016年7月以后,上述四项重大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由首席大法官周强担任组长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统筹规划改革要点、研究审议改革方案、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辖区内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就司法改革项目开展试点的,试点方案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重大改革试点方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报中央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