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017-03-14 17:16:45
  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完善法院组织体系,建立案件干预过问记录制度,完善维护司法权威制度,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各地依托省级平台,以公开、透明、民主方式推进统管工作。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机构编制实行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管理的体制,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承担法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地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法官助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人选由省一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专业上进行把关,统一由省级提名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改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列入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省、市、县三级法院均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3省区;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审理重大行政案件和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4721件,审结案件4573件,接待来访7.3万人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维护法制统一的设立初衷。2016年12月28日、29日,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增设的4个巡回法庭正式挂牌。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增加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不变。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5省区市有关案件,实现了巡回法庭合理布局。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为保障跨行政区划案件依法公正审判,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两个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收案5686件,结案5380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收案3325件,结案3119件。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认真总结北京、上海两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确定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并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提出规范意见。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公正审理典型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树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

  ——改革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军事法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系统设置的模式改革为主要按照战区设置。改革后,新的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高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第二军事法院、北部占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中级法院层级);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南京、杭州等26个军事法院(基层法院层级)。

  ——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针对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预的问题,各地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多种形式,探索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整合行政审判资源,促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统一指定方式,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消除了群众对“官官相护”的顾虑。

  ——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动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法定刑,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列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识别虚假诉讼要素,加大审查力度,坚决予以制裁,维护诉讼诚信和秩序。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法予以公告,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江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南通等9个地级市的出庭应诉率超过90%,昆山等59个县(市、区)达到100%,海安县人民政府连续3任县长出庭应诉,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对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滋扰、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的,依法追责等,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