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法院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2017-03-14 17:40:13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的薪酬制度,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全面推开法官员额制改革。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院案件数量、辖区法院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等因素,科学确定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法官员额。广东法院以案件量为主要依据,对汕头“案少人多”地区核定法官员额低于30%,对深圳、东莞、中山等“案多人少”地区核定法官员额超过50%。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纳入员额制管理的法官选任工作,包括27个高级人民法院、340个中级人民法院、2623个基层人民法院,共产生入额法官104442名。改革后,试点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再保留法官岗位,普遍实现85%以上的人力资源投入到审判一线。例如,上海全市法院主要办案部门法官实有人数增加8%,改革后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从1∶0.75变为1∶1.7;北京全市一线审判人员从6128人增加到7550人,增加21.4%,辅助人员从2689人增加到4538人,增加68.8%。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试点地区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2016年5月13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公开遴选法官,经过严格遴选,从全国地方法院的62名报名者中遴选确定7名优秀法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制度。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专家学者、律师、其他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从195名报名者(其中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中择优确定5人为选拔人选,包括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和优秀检察官。2015年,上海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1名法官,青海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3名法官。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为进一步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中国法院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实现各归其位、各尽其责。通过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切实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完善法官助理招录办法。各地法院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书记员制度改革,制定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和培训考核办法,做好书记员的定位、定员、定责工作,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配比达到1∶1.1,改变了过去多名法官共用1名书记员的情况,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广东省出台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三级九等”职级管理制度,将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别设为高、中、初三级,每级分设三个等级,实行薪酬与等级挂钩。

  ——改革法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确立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不受职数限制。晋升较高法官等级的,实行比例或者数量控制。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还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试点方案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建立了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较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的工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发布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相联系的绩效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法律科研机构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和法律实习生制度,先后开展三批法律实习生和两批法律研修学者接收工作,已接收10名研修学者和179名法律实习生。其中,法律实习生以实习法官助理、实习书记员身份,在法官指导下参与案件记录、起草文书、专题调研等审判辅助工作,探索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新模式。

  ——严格规范法院人员业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文件,禁止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