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
2017-03-14 17:41:37
  信息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要地位。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同时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依托大数据技术,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推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全面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针对建设、应用、服务、管理、保障、成效等六个方面建立了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标准和评价方式形成统一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夯实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推进全国法院“一网通”。2016年11月,实现了全国3520家法院、9277个法庭和39个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为实现人民法院网络全连通、数据全覆盖、业务全开通奠定了坚实基础。加强法院信息化硬件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2万余个科技法庭,2160余套远程讯问系统,全国98%的法院建成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大屏幕、导视台、查询机和联网电脑等信息化设施得到普遍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建成数字图书馆。

  ——实现司法信息的全面覆盖和系统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实现对全国法院数据以及2万多路视频信号的汇聚、调度、展示和管控,具备即时收看全国四级法院实况直播、彼此交流会商、数据集中管理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全国法院信息存储、展示、交换、整理,逐步与司法统计信息和人事管理信息并轨,目前已实现9425余万项案件数据汇集、4630余万项文书汇集、259项司法研究信息汇集、24余万项司法人事数据汇集,1517余万项司法行政数据汇集。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已面向全国法院共自动生成47万余张报表、超过1000万统计数字、1亿个案件信息项,自动建立了法院、报表、案件三级关联印证机制,改变了人工统计的工作模式,实现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里程碑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等标准化文件,对全国3512个法院进行代码化处理,构建起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涵盖130多类司法职权活动,为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动各类信息化平台优化升级和深度应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各类信息化平台,实现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社会大局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拓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网上公开等便民服务。健全完善全国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全国99%的人民法院建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审判活动主要流程节点信息的网上流转和卷宗的数字化管理,实现审限预警、进程监控、风险评估、质量评查,并开始为法官提供法规查询、案例指导、量刑参考、一键排版、智能纠错等审判支持智能服务。深度挖掘应用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的司法数据价值,依托司法大数据信息,建立审判质效、热点问题、特定类型案件分析机制,促进对审判工作态势、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预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完成70项关乎民生大计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数据支持。建成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法信”平台,汇集裁判文书、典型案例、法律文件、学术论文等各类法学文献2000万篇,共计超过100亿字,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文书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智能推送,满足各类群体的多元化、精准化司法需求。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汇集发布大量中外案例,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研发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试用中语音识别正确率已达到90%以上。

  ——各地积极探索大数据手段提升办案质效、服务司法改革。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领域和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学习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大数据对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司法服务、司法改革等各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贵州省建立打通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的“网上办案协同系统”,实现电子卷宗扫描件和文本数据的双重流转,并将公检法三家统一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设置模块内嵌入该系统中。侦查人员取得的办案证据需同步逐一上传到系统中,系统根据预设的证据标准和要求,进行比对、核验、提示、预警,如果不符合证据标准要求将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有利于统一刑事证据标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河北法院开发“智审”审判辅助系统,通过关联海量裁判文书,分析在办案件的全部电子卷宗材料,提炼案件特征和要素,基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维度,自动为办案法官精准推送直接相关的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建立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数据信息系统”,完成了标准化大数据库、现代化数字机房、集约化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运用,研究形成案件权重指标体系、司法公信力的评估标准体系、法官年均办案量测算方法等,有力推动了审判执行和司法改革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023类案由形成案件权重系数,实现不同类型案件难易程度,不同领域审判人员工作量、工作业绩的一体化评价,成为确定员额、配置审判资源的科学依据。浙江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施“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打通调解组织、保险理赔后台、公安和法院之间的数据壁垒,基于案件裁判标准,研发适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理赔计算器,纠纷当事人能自行理赔计算,得出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对最后的裁判结果都能形成合理预期。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体化平台,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立案数较上年同期同比下降50%,3238件交通事故纠纷中,3076件由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经前置调解程序化解,行业调解率达95%左右。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