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租牌买车”有涉诉被执行风险
2017-03-31 10:0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法宣
  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法院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例一:父亲名下车辆被执行,引来女儿提异议

  2012年元月,王先生将餐厅转让给陈先生经营,转让费为80万元,陈先生陆续支付64.50万元,欠15.50万元。陈先生在2013年11月6日为王先生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4年6月底还清,但至今未给付。2014年7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给付剩余转让费。2014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先生15.5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先生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2015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先生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先生名下机动车一辆。得知车辆被查封,陈先生的女儿陈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声称被查封车辆是自己为了准备结婚购买的,当时由于没有购车指标,无奈之下使用了父亲的车辆指标进行登记。陈女士主张车辆的使用者和实际所有者均为其本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2015年8月,法院经过异议审查,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陈女士的执行异议申请。陈女士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已经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二:“租牌买车”,车财两空

  2011年11月17日,韦先生因装修用途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00万并签署了贷款合同。2011年12月1日,北银公司依约向韦先生发放贷款200万元,但韦先生数期未依约偿还贷款。2014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韦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韦先生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北银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查封了登记在韦先生名下的机动车一辆。2015年9月,案外人史某以其系被查封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原来,在2013年左右,韦先生为了向穆某借款15万,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车抵押给了穆某并把身份证原件给了穆某,后来韦先生对名下该车辆的后续事情就不知情了。2014年6月史某的继父魏某与白某签订《京牌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白某将登记在韦先生名下的车辆及小客车京牌更新指标以6万的价格永久转让给魏某终身使用。后,韦先生的车辆报废。史某以韦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现代小汽车。2015年9月,法院经过异议审查,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史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史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依法审理,由于史某提供的《京牌指标转让协议》并非其与韦先生签订,韦先生否认其曾授权案外人签订过转让协议,且史某提交的车辆订购单、客户个人信息确认书、温馨提示确认函、交车说明单、委托代办验车及落户协议、验车手续交接清单、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完税证明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均载明购车人、车主系韦先生而非史某。故史某要求确认其为诉争车辆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法院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法院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法院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

.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