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该怎么办?
2017-04-11 14:10: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杨
  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屡禁不止,虽然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欠薪问题上升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但是,拖欠工资问题就像一个无法根治的顽疾,还是时时有处处有。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用人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得到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起诉某公司,称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0日。但是,公司有时候是20日发工资,有时候是迟于20日发的工资,从没有早于20日发工资。王先生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于2015年4月20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违反了相关规定,(当地的工资条例规定,每月必须在5日之前发放工资)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号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为8万元。

  案例二:员工遭拖欠工资,公司却不认账。

   陈先生诉称,2010年1月自己与某涂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至2012年累计有提成款、加油补助合计20万余元,涂料公司一直未付。2012年8月4日,涂料公司向陈先生出具公司人员提成分配确认表二份,承诺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但是到期后,涂料公司仍以没有钱而拒绝支付。经多次商讨恳求无效,陈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2年提成、加油补助合计20余万元。

  涂料公司对陈先生在其工作期间存在销售提成不持异议,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涂料公司实际欠付陈先生提成款和油补的具体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先生提供加盖涂料公司公章的提成分配表证明提成款及油补的数额,被告不认可,应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涂料公司虽提供了业务人员工资提成管理办法,但是执行状态不明,也无法得出各销售人员应得销售提成的具体数额,即便属实,也不排除双方另行作出结算、确认的可能性,所以这个管理办法不能推翻陈先生提供的提成分配确认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涂料公司支付陈先生的2011年至2012年提成、油补合计20余万元

  案例三:工厂拖欠工资,员工因无证据诉求遭到驳回。

  原告邹女士起诉称,她于2013年3月20日进入某工厂工作,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厂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的时候,工厂承诺包吃包住,每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当月工资最晚下月10号发放,但是工厂一直拖延两个月发放。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至2014年春节放假时尚未发放。邹女士讨要工资未果而离开工厂。所以起诉要求工厂赔偿工资补偿金、拒付加班费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工厂辩称,邹女士所称的加班及拖欠工资不属实,工厂未向邹女士承诺工资不低于4500元。邹女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工厂迫于用工压力录用邹女士,即使计算双倍工资应以邹女士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邹女士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包含基本工资及奖金、补贴。邹女士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存在加班的情形,邹女士主张的加班费无事实依据。邹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2014年1月20日,邹女士放假回家过春节,节后未再到工厂上过班,未请假也未辞职。

  法官说法:

  关于拖欠工资补偿金的问题,因为邹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工厂拖欠工资的事实,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关于拒付加班费补偿金,邹女士在工厂工作的10个月中,明知部分月份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且按产量领取劳动报酬却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时间及产量工资计算方式是协商一致的,工厂不存在拒付邹女士加班费的主观恶意,所以,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拒付加班费补偿金的请求,也应该得不到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邹女士在工厂放假后自行离职,邹女士也没有举证证明她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而离职,所以,对于邹女士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请求,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邹女士的诉求得不出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出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