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司法改革的四点共识
2017-04-20 10:06:51 | 来源:人民司法 | 作者:倪寿明
  要深化司法改革,凝聚共识很重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司法改革进入了重点攻坚阶段,无论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深受鼓舞,许多同志纷纷依自己的理解作出各种解读,提出细化的具体措施。这些解读和措施,由于站位不同、视点不同,有些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有些就不那么符合,也有些甚至还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越是到了推进改革的关键时刻,越需要下功夫凝聚改革的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就抓好中央重大改革措施的细化和落实工作,提出要“正确推进改革、准确推进改革、有序推进改革、协调推进改革”。这四点要求具有统揽全局的意义,应当成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基本共识。

  正确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坚持改革的政治方向,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基本认识。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确保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改革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坚持改,不应改的坚持守住。社会上不少人认为我们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将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为这次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积极探索。社会上还有一些人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方向改,否则就不叫改革,这更是一种偏见,甚或是别有用心。适合西方的未必适合我们,何况各国政治体制也从来没有完全相同过。

  准确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认真执行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各项部署,及时回答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对此一定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不能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率性而为,更不能想当然行事、盲目蛮干,甚至无知无畏。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有的政策举措出台后发现有偏差,要扭转回来很不容易。这就要求我们在每一项改革措施和政策出台之前,都要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不能随便“翻烧饼”。否则,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必须坚持自上而下,不要自行其是,更不要一哄而起。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就谈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协调推进司法改革,就是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争最大综合效益。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改革和党的建设统筹考虑、全面部署,各项改革措施保持一气呵成、相互衔接。作为国家治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联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特别重要的是,一些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把握各项改革的内在联系,加强统筹谋划,确保相关改革举措在推进中能够相互促进、协调配合,取得最佳效果。

  2014年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新一轮改革的元年。中央将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我们期待着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努力开创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的崭新局面。

  (原载《人民司法》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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