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谈“一带一路”司法保障
2017-03-17 12:25:3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蔡长春
  “一带一路”战略对于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决定性意义,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3年多来,“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得到100多个国家响应,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合作协议,成绩斐然。

  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取得的成就和进展。

  多项司法解释完善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方面有哪些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果?

  张勇健: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人民法院的角色非常重要,十分关键。司法保障作用至少体现在两大方面,即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和谐稳定、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

  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发布《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进行全面的配套和设计。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得了多项突破性进展。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修改拓展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单列,突出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和环境保护的职能;发布两项《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中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为依法维护海上丝绸之路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独立保函是与“一带一路”战略配套的金融担保工具,但缺乏国内相关立法的规定,最高法于2016年11月发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借鉴国际交易规则,首次明确认可金融机构开具独立保函的效力,确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的构建提供健全完善的司法保障。

  最高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机制;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针对自贸区内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商事制度改革等新实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明确规则,有力促进新型多元交易业态的发展。

  2015年以来,最高法顺应“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仲裁业发展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等司法解释,鼓励和支持仲裁发展,促进国际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最高法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满足了“一带一路”战略对涉外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通过人才培养,促进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科学发展;于2015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聘任44名海内外知名法学家及涉外审判实务专家作为研究员,发挥“外脑”智库作用,繁荣“一带一路”理论研究。

  实施涉外案件精品战略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2016年涉外案件的基本情况,都有哪些特点?

  张勇健:涉外既是我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又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睛雨表”。

  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年审结各类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涉外案件25916件,同比增长9.38%,其中刑事案件1061件、民商事案件19200件、行政案件3629件、执行案件2026件。

  《法制日报》记者:刚才您谈到了要加大涉外案件精品战略建设,传播中国司法正能量,这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张勇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等为代表的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公约,正确解释相关国内法条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不断呈上升趋势,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

  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法制日报》记者:“一带一路”法治环境的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方面有何举措?

  张勇健:2016年可以说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丰收年。最高法主动与多个沿线国建立长效司法交流和合作机制,成果丰硕,成绩喜人。

  一是积极商签了多项司法交流合作文件。2015年以来,最高法与英国、葡萄牙、澳大利亚、韩国等9个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双边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换文。其中,与英国、澳大利亚签署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换文,系该两国法院历史上首次对外签署合作文件。

  最高法主导发布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苏州共识、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乌镇共识,参与签署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亚太首席大法官圆桌会议科伦坡宣言,不断深化司法合作,增强互信基础,筑牢机制保障。

  二是创新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包括我国与外国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2016年1月1日,我们在全国法院开通使用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项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能够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办理,有效提升了司法协助效率。2016年共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967件,较2015年上升了34.25%。

  三是加强法官的国际交流和专业培训。通过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能够增加互信,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