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后是否还应对预备阶段未成年从轻处罚
2017-06-16 09:04: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案情】

  被告人于某系1998年10月中旬生人,系一名在校学生。2016年10月22日11时许,因此前在校内吸烟被老师施某进行停课等处罚后,心生怨恨,便指使被告人贾某、生某(未满十四周岁)在学校门前,持尖刀将被害人施某扎伤。经鉴定:施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贾某亲属赔偿被害人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辩护人辩称,于某在犯罪预备阶段,尚处于未成年,依法应当给予其从轻处罚。

  【问题】

  实施犯罪行为时,刚满十八周岁,但在此之前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确实处于未成年。实施犯罪既遂后,在量刑时是否还需考虑预备阶段的未成年问题,即是否还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贾某因泄私愤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某犯罪预备阶段尚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支持,不予采纳。鉴于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暴力伤害老师的故意伤害案,属于校园欺凌事件范畴,但这种类型案件更不该发生。因为身为老师的施某,是出于教师的责任心,才对不良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目的是纠正学生不良嗜好,这也是老师尽职尽责的表现。然而,作为学生的于某,已满18周岁,对此应当心存感恩,但是其非但不理解,还因被处罚之事产生报复心里,教唆朋友贾某带着刀对老师进行教训,由此可见,被告人于某或因家庭因素及自身原因,致使其心智非常不成熟,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把老师的好心变成坏事,并将其作为报复的对象,最终酿成痛心的伤害案件。所幸的事,没有威胁到被害人施老师的生命安全。

  本案被告人于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时,刚过完18刚的生日,也就是说其刚满十八周岁。其在犯罪实行行为之前的犯罪“预备阶段”,即在其生日之前因吸烟停课而对被害人产生怨恨,并告知好友被告人贾某要对被害人进行报复。由此可见,“预备阶段”,被告人尚处于未成年。对于成年后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无论是未遂、中止还是既遂,在量刑时均不应考虑“预备阶段”因尚未成年而给予其从轻处罚,因为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是一个犯罪的具体形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转性,即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形态,不可能同时即存在预备又是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不具有双重或多重性,不可以重复给予评价。故对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某犯罪预备阶段尚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没有法律支持而不予采纳。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作为学生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孩子价值观教育,教育其知道感恩,知道老师教育是为了其更好地成长。同时,也要知悉孩子的交友范围,防止孩子染上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作为学生本身,也要懂得珍惜,不要一味地放纵自己,要善于从自身问题上找原因,不断改正自身不足。作为老师,也需要加强与家生及家长的沟通,提升和完善沟通方式,实现学校、家长、老师三方的有机结合,共同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让学生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