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7-07-21 15:12:32 | 来源:陕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张某英、张某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旬邑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英、张某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返还张某挖掘机水箱、高压油管、架子车等物品,并赔偿张某停业损失147840元及砂石款24600元。二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亦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中,张某辉仅返还了挖掘机水箱等物品,被执行人张某英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将张某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张某英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英长期在旬邑县网络公司上班,工资收入15万余元,案件执行中还购买了力帆牌汽车一辆,住房一套。旬邑县法院遂对张某英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以张某英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英通过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

  (二)典型意义

  张某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购置车辆、房屋,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英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展现了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强大威慑力。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