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六: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
2018-01-07 09:48: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刘俊海点评:

  该案判决立足淘宝网与电商姚某的服务合同关系,确认姚某售假的违约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并在斟酌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之后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支出,弘扬了互联网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消费合同当事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是电商市场存续发展的必需中枢。平台搭建网络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遴选交易平台,提取交易大数据,并直接受益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成果。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基于平台与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当然,“桥归桥,路归路”。平台基于服务合同对违约经营者的损害赔偿之诉,并不排斥和限制受害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对失信经营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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